牌照及服務質素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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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老院發牌制度簡介

 

《安老院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459章)及《安老院規例》(第459章附屬法例A)於1996年6月1日起全面實施,目的是確保居於安老院的住客所獲得的服務達致可接納的標準,令他們在體格、情緒和社交方面均有所裨益。根據《安老院條例》,所有安老院必須領取牌照和符合關於管理和人手、設施和設備、處所的位置、結構及設計,以及建築物安全、防火措施、保健和衞生情況方面的發牌要求。

有關詳情,請按此連結至社會福利署網頁。